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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不准强令交通事故车辆到指定汽车修理厂修理的通知
2009-07-03 18:33:51 来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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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不准强令交通 事故车辆到指定汽车修理厂修理的通知 (公交管〔1996〕140号)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公安厅、局交通管理局、处: 近来,许多群众反映,个别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事故处理人员,在调解修理事故损坏车辆时,不顾事故当事人的意见,指定到一些修理能力低、条件差的汽车修理厂修理;有的直接用交通清障车将事故车拖入指定修理厂强行修理,索取高额修理费,引起社会各界,特别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强烈反应,要求上级公安机关尽快予以制止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汽车修理厂,强令交通事故当事人修理事故损坏车辆,是一种利用行政执法权介入当事人民事活动的行为,不但损害群众利益,而且破坏警民关系,腐蚀干警队伍,影响公安机关的形象,必须坚决纠正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 一、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这一问题,凡本辖区有此类情况的,要坚决停止。近期要以地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单位,对指定汽车修理厂的问题开展一次检查清理,不论公开的、私下的,一律解除关系;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办的汽车修理厂,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,立即办理脱钩手续;个人与汽车修理厂有协议的,对有违法违纪行为和非法所得的,均应认真审查,严肃处理。 二、已运到指定修理厂尚未修理的事故车辆,要及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,由其自愿选择修理厂家,不得再收取“停车费”和其他不合理费用。 三、清查工作结束后,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,动员社会舆论和群众对指定修车问题进行监督。 四、今后再发现滥用行政执法权指定事故汽车修理厂家的,一律按违纪处理。并追究领导责任。对于触犯刑律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请将本通知迅速传达到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,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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